各市、区医疗保障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各定点医药机构:
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印发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2年)〉的通知》(医保发〔2023〕5号)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执行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2年)〉的通知》(苏医保发〔2023〕9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我市执行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2年)》(以下简称《2022年药品目录》)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《2022年药品目录》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。
二、严格执行《2022年药品目录》的有关规定,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。限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、乙类,不设置自付比例,统一纳入工伤保险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
三、根据《2022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单独支付及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录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要求,将《名录》中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,按照规定的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执行(附件2);
《名录》中未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,且按照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药品,纳入国谈药门诊专项保障药品范围(附件3);
《名录》中仅按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(附件4),仍按我市现行支付政策及管理方式执行。
四、根据《2022年调出单独支付保留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录》要求将恩扎卢胺软胶囊、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、阿昔替尼片、培门冬酶注射液、枸橼酸伊沙佐米胶囊5个药品,调出单独支付名录,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管理。
将依达拉奉氯化钠注射液、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、富马酸贝达喹啉片、特立氟胺片、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、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6个药品调出单独支付名录,仍然参照我市国谈药门诊专项保障药品待遇管理,按照四定管理方式,享受待遇。
五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个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,按照临床需求,将国谈药纳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,做到“应配尽配”。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,要建立绿色通道,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,做到“应采尽采”。
六、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,确保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2022版药品目录数据库。
附件:1.江苏省医疗保障局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执行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22年)〉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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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2月28日